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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定应将房地移转予受赠人,其赠与税申报期间及财产价值之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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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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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赠与契约,因契约效力之争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赠与人需移转赠与标的所有权予受赠人,因此种情形须俟法院判决确定,始能确定有缴纳赠与税之义务,赠与税申报期间,应於判决确定日起算,於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赠与房地之财产价值则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之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赠与房地1笔予乙君并签立赠与契约书,惟双方因房地过户事宜发生争执,经乙君於当年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於110年判决确定该赠与契约有效,甲君需将房地所有权移转予乙君,是甲君需於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以该房地於起诉日,即107年时之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合计约2,000万元为赠与价额,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上述赠与行为,应於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赠与税,以维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