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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门从事研发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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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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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

  该局说明,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5条规定,有关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系指配置於研究发展单位且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员工或公司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但配置於非属研究发展单位之全职研究发展人员确系专门从事研究发展活动,并应提示前述人员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纪录及足资证明其符合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文件,供税捐稽徵机关认定。至研究发展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测试、检验、市场调查、统计等人员,则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150万元(1,000万元×15%),惟经该局核对研发人员名册及工作细项、研发纪录,发现其中3位员工系从事测试、检验或市场调查统计等工作,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人员,乃调减该3位员工薪资之研究发展支出200万元,核定甲公司109年度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金额为12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租税优惠,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