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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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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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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父母者,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123万元,免徵遗产税。所谓父母,系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登记由他人收养者则为养父母,其他如为被继承人之继父、继母则无父母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在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之父母扣除额时,原则上只要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不论父母是否为继承人,均可列报父母扣除额。例外情形为当无第一顺序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人,而由第二顺序之父母继承,如父母抛弃继承权,则不能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间死亡,遗有父亲乙君及儿子丙君,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君继承,乙君虽不是甲君继承人,仍可自甲君遗产税案件认列乙君之父母扣除额123万元;如丙君抛弃继承权且无其他次亲等卑亲属,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乙君继承时,仍可认列父母扣除额,惟乙君若抛弃继承权,则不能认列父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