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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证遗产价值之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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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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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高尔夫球证,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及第4条规定,应列入遗产申报课徵遗产税,其遗产价值依同法第10条及施行细则第41条规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即按该球证於被继承人死亡日市场价值予以估定。

  该局说明,部分经营高尔夫球场之公司除发行股票外,并未另行发售球证,系采股东制招募会员,股票除表彰该公司资产净值外,积极价值尚含有以会员身分於球场打高尔夫球之资格,非仅止於股权而已,其客观价值当在公司资产净值之上,故此类兼具高尔夫球会员证性质之股票,仍应以市场价值估算遗产价值。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8年4月间死亡,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列报甲君所遗未上市(柜)及非兴柜之A育乐公司股票1股,财产价值新台币(下同)69万元,经该局查得该公司股票兼具高尔夫球会员证性质,即持有该股票之股东享有击球权,故股票价值除表彰公司资产净值外,尚含有以会员身分入场击球之权利价值,乃按被继承人死亡日当月市场之成交价参考行情,估算A育乐公司股票之财产价值为820万元列入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