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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数,再以亏损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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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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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列报盈亏互抵,核定亏损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股利或盈余时,应先减除该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核定亏损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应先抵减各该年度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申报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有出入而补徵税款,依财政部80年5月15日台财税第800689244号函,应依同法第100条之2规定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纯益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申报107年度核定亏损扣除额180万元,惟查该公司107年度有获配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100万元,而109年度申报扣除107年度亏损时,未扣除该投资收益,经重新计算核定该公司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为80万元(180万元-100万元),除补税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正确计算可扣除金额,以免遭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