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国内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而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2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因而获配之股利,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依外国法律发行之股票,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股利无需课徵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外国公司分配之股利,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发行人为外国公司,不符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因此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资外国A公司依外国法律发行并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以下同)50万元,甲公司因误认该股利为国内股利所得而漏未申报,经核定补税10万元并裁处罚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取得股利收入,申报时应注意是否为国内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