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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而獲配之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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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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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因此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甲公司因誤認該股利為國內股利所得而漏未申報,經核定補稅10萬元並裁處罰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股利收入,申報時應注意是否為國內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