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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之税额应於当期之进项税额中扣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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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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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又依财政部76年2月27日台财税第7630354号函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该笔交易发生进货退出时,亦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尚无漏税情事,除查明该营业人如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5条规定处罚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向乙公司购买营业用机具1批,取得乙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嗣因该批机具出现瑕疵,甲公司於111年5月退出该批机具并出具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交付与乙公司。甲公司应於111年5-6月期申报该笔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惟若甲公司购买时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故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亦未於111年5-6月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除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外,免予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已申报扣抵税额之进货,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如因一时不察漏未申报扣减进项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