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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按实际经营行业代号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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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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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填报实际经营行业代号,如为扩大书面审核案件,并应按实际经营行业代号所适用的扩大书审纯益率,正确计算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属扩大书面审核案件,查核发现甲公司登记营业项目为「4810-14居家修缮用品零售」及「4843-11汽车零件、汽车百货零售」,惟申报行业代号为「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属)批发」(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7%),并按「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属)批发」扩大书审纯益率6%计算全年所得额。经查甲公司开立的发票品名多为「伸缩马达」或「推进器」等,另分析甲公司进项来源,也属经营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电子器材设备批发及原动机批发的厂商,经甲公司补充说明表示,其确实以买卖伸缩马达及推进器等机械器具为业,该局遂调整甲公司适用的行业代号为「4649-99未分类其他机械器具批发」,且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各种证明所得额的帐簿、文据,该局乃依「4649-99未分类其他机械器具批发」的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9%核定营业净利,予以调整补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系为简化稽徵作业,提供便民服务而订定,符合该要点的营利事业应依实际经营项目填写正确行业代号,并保存足以正确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的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以凭查核,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