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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徵机关寄存送达之各种文书,不领取也算送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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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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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来电询问:因平日外出工作家里无人接收邮件,虽有邮件送达通知书黏贴於住家门首,惟因工作忙碌未前往邮局领取,直到接获法务部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通知才知有国税局邮寄之税单未缴纳,造成欠税,王先生质疑既未实际领取,该税单仍有「送达」效力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稽徵机关之税捐稽徵文书多采邮寄送达,依行政程序法第74条规定,如无法於应送达处所会晤应受送达人,或交付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时,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邮政机关,由邮务人员制作送达通知书2份,1份黏贴於纳税义务人之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1份交由邻居转交或置於该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以为送达,而该寄存之日即为收受送达日期,不论领取与否,已生送达效力。

国税局温馨提醒,税单一经合法送达,未依限缴纳者,俟滞纳期满后,欠税将移送执行机关强制执行,除追缴本税外,尚须加徵滞纳金、滞纳利息及行政执行费用。纳税义务人应多加留意邮政机关之邮件送达通知书,并尽速前往领取,以免日后伤财又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