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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徵机关寄存送达之各种文书,不领取也算送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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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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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来电询问:因平日外出工作家里无人接收邮件,虽有邮件送达通知书黏贴於住家门首,惟因工作忙碌未前往邮局领取,直到接获法务部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通知才知有国税局邮寄之税单未缴纳,造成欠税,王先生质疑既未实际领取,该税单仍有「送达」效力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稽徵机关之税捐稽徵文书多采邮寄送达,依行政程序法第74条规定,如无法於应送达处所会晤应受送达人,或交付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时,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邮政机关,由邮务人员制作送达通知书2份,1份黏贴於纳税义务人之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1份交由邻居转交或置於该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以为送达,而该寄存之日即为收受送达日期,不论领取与否,已生送达效力。

国税局温馨提醒,税单一经合法送达,未依限缴纳者,俟滞纳期满后,欠税将移送执行机关强制执行,除追缴本税外,尚须加徵滞纳金、滞纳利息及行政执行费用。纳税义务人应多加留意邮政机关之邮件送达通知书,并尽速前往领取,以免日后伤财又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