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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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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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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迩来有租赁业者为扩大业绩,刊登广告推出「以租代购」乘人小客车,不但可节省购车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营业税,吸引不少营业人趋之若鹜,殊不知租金之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抵销项税额,取决於交易实质而非合约形式。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11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之融资租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至营业人承租非属上开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该车辆。

二、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给租赁公司租用小客车,双方约定租期届满后,该小客车无条件移转给甲公司所有,此种方式即属融资租赁,由於该方式实际是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续费等之进项税额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的。

该局提醒营业人注意,如有申报扣抵融资租赁乘人小客车之进项凭证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