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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之适用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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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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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对国内经济持续冲击,财政部配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振兴条例)延长施行期间至111年6月30日,已延长相关税务协助措施之适用期间,其中营业人受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得於111年6月30日前,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限额内,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

  该局说明,为协助因疫情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之营业人,财政部前於109年5月13日发布「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以下简称审核作业原则),明定营业人得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之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该局指出,前揭审核作业原则之适用期间原至本(110)年6月30日,惟因疫情持续严峻,财政部为赓续协助营业人渡过难关,特配合纾困振兴条例延长施行期间,於110年6月25日将前揭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措施之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另修正审核作业原则适用条件中其他受疫情影响致短时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之认定标准之一,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平均营业额,较「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之条件,修正放宽为较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即符合该原则之适用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营业税税籍状况为营业中,该公司申报110年5-6月营业税当期平均月营业额为500万元,营业税溢付税额为25万元。又该公司107年、108年及109年各年同期(5-6月)平均月营业额分别为1,000万元、550万元及400万元。该公司110年5-6月平均月营业额与109年同期比较虽无减少,依修正前审核作业原则,不得申请退还溢付营业税额,惟较107年同期减少已达50%,符合修正后审核作业原则得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条件。因此,该公司可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全数营业税溢付税额25万元,嗣后於审核作业原则适用期间内,如有新增之营业税溢付税额,可於累计前次已核退金额於30万元限额内再申请退还(即可申请退还溢付税额5万元),超过30万元部分,则留抵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