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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之证券交易所得以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其持有期间采先进先出法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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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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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股票,其证券交易所得减除股票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虽可免纳所得税,但应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间满3年者,得以减除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3年股票交易损失后之正数余额之半数计入,而其持有期间之计算,采先进先出法核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分别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购入B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106年1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5万股系出售108年7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未满3年,不可适用减半课税规定,因此证券交易所得100万元〔(100元-80元)×5万股〕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A公司110年5月办理109年度基本税额申报时,其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200万元/2)+1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欲享有证券交易所得减半课税之优惠,应备妥股票完整进销交易纪录,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