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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之农业用地,於列管期间内未作农用,将追缴应纳税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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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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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向国税局列报遗产税农业用地扣除额或申请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承受人(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受赠人就该承受或受赠之土地应继续作农业使用,国税局将依规定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

  该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及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农业用地,继承人或受赠人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嗣后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该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赠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5年10月间将所有坐落台北市北投区农地赠与其子女,并於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土地系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审核符合规定,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2,315万余元,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而未计徵赠与税,并自其子女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间内,农业主管机关於110年1月间通报该农地未作农业使用,违规出租作土石方及营建混合物处理场基地,经该农业主管机关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甲君仍未依限办理,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209万余元。

  该局提醒,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列管农地,若经发现土地承受人或受赠人未依规定作农业使用且经限期仍未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国税局依法将追缴原应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应予注意,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