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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支付未售餘屋之裝潢費,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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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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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因餘屋銷售行情不佳,將餘屋裝潢以增加買氣,由於該裝潢費用係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應予以遞延,不得列報為裝潢年度之費用,並配合於餘屋銷售之收入已實現時,將裝潢費用轉列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計算出售房屋損益。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鉅額裝潢費用,經查係該公司4間未售餘屋之裝潢費用計2,000萬元,進一步瞭解,支付裝潢費用係為增加未售餘屋之價值,為餘屋未完成交屋前所發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尚不得列報為108年度費用,而應遞延至該房屋出售年度列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設公司申報裝潢費2,000萬元,核定補繳稅額400萬元。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建屋出售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支出,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依規定予以遞延,於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請留意所列報之成本及費用是否正確,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