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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支付未售餘屋之裝潢費,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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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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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因餘屋銷售行情不佳,將餘屋裝潢以增加買氣,由於該裝潢費用係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應予以遞延,不得列報為裝潢年度之費用,並配合於餘屋銷售之收入已實現時,將裝潢費用轉列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計算出售房屋損益。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鉅額裝潢費用,經查係該公司4間未售餘屋之裝潢費用計2,000萬元,進一步瞭解,支付裝潢費用係為增加未售餘屋之價值,為餘屋未完成交屋前所發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尚不得列報為108年度費用,而應遞延至該房屋出售年度列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設公司申報裝潢費2,000萬元,核定補繳稅額400萬元。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建屋出售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支出,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依規定予以遞延,於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請留意所列報之成本及費用是否正確,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