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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支付未售余屋之装潢费,不可列报为当年度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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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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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因余屋销售行情不佳,将余屋装潢以增加买气,由於该装潢费用系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应予以递延,不得列报为装潢年度之费用,并配合於余屋销售之收入已实现时,将装潢费用转列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计算出售房屋损益。

该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设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申报巨额装潢费用,经查系该公司4间未售余屋之装潢费用计2,000万元,进一步了解,支付装潢费用系为增加未售余屋之价值,为余屋未完成交屋前所发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尚不得列报为108年度费用,而应递延至该房屋出售年度列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设公司申报装潢费2,000万元,核定补缴税额400万元。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建屋出售所发生之各项费用、支出,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发生之装潢费用不得列报为当年度费用,而应依规定予以递延,於房屋出售时,再转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请留意所列报之成本及费用是否正确,以免因申报错误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