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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支付未售余屋之装潢费,不可列报为当年度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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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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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因余屋销售行情不佳,将余屋装潢以增加买气,由於该装潢费用系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应予以递延,不得列报为装潢年度之费用,并配合於余屋销售之收入已实现时,将装潢费用转列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计算出售房屋损益。

该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设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申报巨额装潢费用,经查系该公司4间未售余屋之装潢费用计2,000万元,进一步了解,支付装潢费用系为增加未售余屋之价值,为余屋未完成交屋前所发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尚不得列报为108年度费用,而应递延至该房屋出售年度列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设公司申报装潢费2,000万元,核定补缴税额400万元。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建屋出售所发生之各项费用、支出,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发生之装潢费用不得列报为当年度费用,而应依规定予以递延,於房屋出售时,再转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请留意所列报之成本及费用是否正确,以免因申报错误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