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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置财产,无法证明以自有款项支付,应课徵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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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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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未成年人购置财产,如不能证明支付之款项确系未成年人所有者,视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应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如不能确实证明支付之款项,系该未成年人所有者,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依同法第24条规定,於买卖行为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惟此类以赠与论案件,如未依上开期限主动申报,稽徵机关会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於10日内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除依上开规定以赠与论课税外,另依同法第44条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今年(110年)17岁,向第三人购买不动产,买卖成交价格5,000万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於买卖契约订定日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赠与税。惟如能证明该项购买不动产款项,确系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历年受赠款项之存摺纪录),经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则免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

该局呼吁如未成年人有购置财产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