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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置财产,无法证明以自有款项支付,应课徵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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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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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未成年人购置财产,如不能证明支付之款项确系未成年人所有者,视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应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如不能确实证明支付之款项,系该未成年人所有者,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依同法第24条规定,於买卖行为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惟此类以赠与论案件,如未依上开期限主动申报,稽徵机关会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於10日内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除依上开规定以赠与论课税外,另依同法第44条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今年(110年)17岁,向第三人购买不动产,买卖成交价格5,000万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於买卖契约订定日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赠与税。惟如能证明该项购买不动产款项,确系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历年受赠款项之存摺纪录),经稽徵机关查明属实者,则免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

该局呼吁如未成年人有购置财产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