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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得於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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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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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109年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对合於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在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规定,营利事业对合於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10%,其总额并不得超过50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经认定之收益总额(营业毛利+分离课税收益+非营业收益)-营业费用(包括不受限额规定之捐赠,但不包括其余受限额规定之捐赠)-非营业支出〕×10/110

  该局进一步说明,对政党之捐赠,依政治献金法规定,该政党於该年度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应达1%以上,否则其捐赠金额即使在前述规定限额之内,亦不得认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届不分区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达1%以上之政党,包括一边一国行动党、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台湾民众党、台湾基进、时代力量、新党、绿党及亲民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之营业毛利为3,800万元,营业费用550万元(其中包含对上开得票率1%以上政党捐赠50万元),无分离课税收益及非营业收益暨支出,课税所得额为3,250万元,其捐赠限额=〔3,800万元-(550万元-50万元)〕×10/110=300万元。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费用50万元,未超过所得额10%,亦未超过总额50万元,其捐赠对象、金额符合相关规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时,如列报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除应取得依政治献金法及相关法令所定格式开立之受赠收据外,应留意政治献金之相关限制规定,以免查核时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