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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得於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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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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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109年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对合於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在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规定,营利事业对合於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10%,其总额并不得超过50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经认定之收益总额(营业毛利+分离课税收益+非营业收益)-营业费用(包括不受限额规定之捐赠,但不包括其余受限额规定之捐赠)-非营业支出〕×10/110

  该局进一步说明,对政党之捐赠,依政治献金法规定,该政党於该年度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应达1%以上,否则其捐赠金额即使在前述规定限额之内,亦不得认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届不分区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达1%以上之政党,包括一边一国行动党、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台湾民众党、台湾基进、时代力量、新党、绿党及亲民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之营业毛利为3,800万元,营业费用550万元(其中包含对上开得票率1%以上政党捐赠50万元),无分离课税收益及非营业收益暨支出,课税所得额为3,250万元,其捐赠限额=〔3,800万元-(550万元-50万元)〕×10/110=300万元。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费用50万元,未超过所得额10%,亦未超过总额50万元,其捐赠对象、金额符合相关规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时,如列报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除应取得依政治献金法及相关法令所定格式开立之受赠收据外,应留意政治献金之相关限制规定,以免查核时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