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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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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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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进入第二级警戒,财政部今日决定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因应社区传播风险升高,为免民众於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该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长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10年8月2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营利事业经核准采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

财政部补充说明,所得税各项申报书、缴款书或通知书等已完成印制或寄发,原书表上所载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31日,将自动展延至6月30日,民众如有缴款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至综合所得税之各批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如於延长申报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仍可适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税。

财政部表示,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难关,请民众尽可能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报税并利用多元方式缴税,如有申报问题,可利用电话洽询,以降低群聚感染风险。惟如民众仍有临柜查调所得、扣除额资料或协助网路报税需求而需亲至国税局洽办者,请先至国税局网站线上取号,以缩短等待时间,并请配合防疫规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区国税局亦将强化防疫措施,确保民众及国税局同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