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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前使用统一发票应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并将销售额申报於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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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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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因110年3-4月期之统一发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财政部80年8月3日台财税第800274079号函释规定,营业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统一发票,如经查明系由於当期之统一发票已用罄并无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该营业人嗣后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事先申请核准外,可免援引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移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因110年3-4月期发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已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银机统一发票开立交付买受人,共开立销售额105,000元,因开立日期为同年4月30日,故属於同年3-4月期销售额,甲营业人须将此笔提前使用次期发票销售额,於同年5月15日前申报同年3-4月期营业税,而非申报於同年5-6月期销售额;如甲营业人未申报於同年3-4月期,经稽徵机关於同年6月间查获,则甲营业人漏未报缴销售额100,000元、营业税额5,000元,除补徵税款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按短漏报销售额处罚。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因当期发票用罄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应依规定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并将提前使用开立发票之销售额并入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