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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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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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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110年3-4月期之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110年3-4月期發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統一發票,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共開立銷售額105,000元,因開立日期為同年4月30日,故屬於同年3-4月期銷售額,甲營業人須將此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銷售額,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同年3-4月期營業稅,而非申報於同年5-6月期銷售額;如甲營業人未申報於同年3-4月期,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間查獲,則甲營業人漏未報繳銷售額100,000元、營業稅額5,000元,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短漏報銷售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依規定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並將提前使用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