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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应申报所得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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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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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买卖契约一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属其他所得,应合并没收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与他人签订土地买卖契约,因买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依据财政部68年1月9日台财税第30131号函释,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4年订约出售A地与乙君,约定土地买卖价金为3,000万元并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财务周转失灵,未能依约定时限支付土地余款,并表示放弃承买,甲君依约将已收定金150万元没收抵作违约金,甲君应於没收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将该笔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该局呼吁,个人如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属所得税法规定之其他所得,应於没收年度之次年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入申报,切勿遗漏,以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