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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国外出差费应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其他证明文件替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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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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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国外出差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提示可证明行程及出国事实与支付票款之凭证,以凭认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74条第3款第2目之1规定,出差员工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旅费,应检附飞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及登机证与机票购买证明单(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为原始凭证;如有遗失机票票根及登机证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之搭机证明替代;如为遗失登机证,得提示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该局指出,实务上常有员工至国外出差搭乘国际航线,未留存或遗失登机证,导致仅能提示电子机票及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的情形;因提示登机证之原意是为证明员工确实有出国事实,为简化作业,上开查核准则第74条规定,遗失登机证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点之证明,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等择一替代,嗣配合内政部移民署「入出国自动查验通关系统」得以电脑自动化方式办理自动通关出国作业,增加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代替,以利徵纳双方遵循。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差人员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依税法及相关规定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文件替代,作为列报费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