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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给付各类所得应依规定扣缴及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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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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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扣缴义务人於给付各类所得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所得人为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次月10日前将扣取之税款向国库缴纳。

  该局说明,常见小规模营利事业或新设立之营利事业,因人员异动频繁、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於给付各类所得时漏未扣缴,或已扣取税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扣缴及给付资料向辖区国税局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违反扣缴之相关规定,致遭处罚锾。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除给付境内居住者所得每次应扣缴税款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外,其余均应依规定扣缴,且应於次年一月底前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A商号之负责人,即所得税法规定之扣缴义务人,该商号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税),109年11月1日给付租金给房东(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甲君除按10%扣缴率扣取税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规定应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上个月所扣取之税款,并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顺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将前一年度给付及扣缴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呼吁,若所得人为非境内居住者,其扣缴率及申报期限均与境内居住者不同,应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申报扣缴凭单。请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给付各类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报扣缴税款或未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之情形,应尽速办理补扣缴及补申报,倘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而自动补扣缴、补申报者,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