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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司出资额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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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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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转让公司出资额,非属证券交易,应以转让价格与取得该出资额所支付价款之差额,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该局说明,民众除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之利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外,另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倘未依规定办理签证以完成法定发行手续,亦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所称之有价证券,其交易所得无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税之适用,而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每股50元转让其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票予丙君,自认属有价证券交易,未申报所得税,经该局查得,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该股票非属有价证券,甲君仅系转让A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资额,又甲君系以面额每股10元取得,故核定财产交易所得4,000,000元(转让价格5,000,000元-出资额每股10元×100,000股),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呼吁,民众转让未经签证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核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若因一时误解致误缴证券交易税,可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检具相关资料向证券交易税缴款书填载之代徵人(即证券买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