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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司出资额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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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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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转让公司出资额,非属证券交易,应以转让价格与取得该出资额所支付价款之差额,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该局说明,民众除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之利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外,另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倘未依规定办理签证以完成法定发行手续,亦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所称之有价证券,其交易所得无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税之适用,而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每股50元转让其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票予丙君,自认属有价证券交易,未申报所得税,经该局查得,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该股票非属有价证券,甲君仅系转让A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资额,又甲君系以面额每股10元取得,故核定财产交易所得4,000,000元(转让价格5,000,000元-出资额每股10元×100,000股),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呼吁,民众转让未经签证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核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若因一时误解致误缴证券交易税,可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检具相关资料向证券交易税缴款书填载之代徵人(即证券买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