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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他人之所得税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损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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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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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使用外国营利事业之会计系统、管理系统、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所支付管理服务费,於支付时依规定扣缴之税款属外国营利事业应负担的税捐,不得列为营利事业的损失或费用。

  该局说明,国内营利事业因使用外国营利事业相关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之管理服务费,为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的来源收入,属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的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如该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应由我国营利事业於给付时按规定扣缴率扣缴所得税,但代外国营利事业扣缴之所得税款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0条第3款规定,不得列为国内营利事业的损失或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支付集团外国A营利事业管理服务费900万元,因A营利事业在我国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甲公司依规定扣缴所得税款180万元,并将代A营利事业扣缴之所得税款180万元列报为甲公司之其他费用。因代扣缴所得税款属A营利事业应负担的税捐,依上开查核准则规定,扣缴他人之所得税款,不得列为甲公司之损费,因此,甲公司申报其他费用180万元,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给付外国营利事业管理服务费,应特别注意税法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关合约及凭证,以避免不符合规定而遭剔除补税,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