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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因解约而没入预收之土地价款,应报缴5%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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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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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迳予解除契约,并入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属销售货物或劳务所产生之违约金性质,应依规定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建设公司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时程缴付土地价款,依约通知买受人解约,并入买受人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买受人在未取得该土地产权前,其支付之土地价款系为取得土地之权利,嗣因解除土地买卖契约关系,建设公司依约没入之款项已非属销售土地之代价,应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并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A建设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他收入-土地违约金收入时,经A公司说明土地违约金收入系106年与B君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书,嗣因B君未能依约定之时程付款,依约对B君寄发存证信函并解除契约,A公司依约定没入契约总价款之15%以为违约金,并退还B君已支付之土地价款扣除前开土地违约金之余额,A公司将前开土地违约金收入列报其他收入,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价款时,已依规定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嗣因解约而?入契约总价款15%之金额,属违约金性质,非A公司销售土地之代价,系属与销售行为有关之销售额,A公司未依规定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核认A公司短漏开统一发票,并短漏报销售额,核定应补徵营业税,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入之预收土地价款,应依规定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其他收入,如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致短、漏报缴税款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