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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因解约而没入预收之土地价款,应报缴5%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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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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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迳予解除契约,并入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属销售货物或劳务所产生之违约金性质,应依规定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建设公司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时程缴付土地价款,依约通知买受人解约,并入买受人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买受人在未取得该土地产权前,其支付之土地价款系为取得土地之权利,嗣因解除土地买卖契约关系,建设公司依约没入之款项已非属销售土地之代价,应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并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A建设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他收入-土地违约金收入时,经A公司说明土地违约金收入系106年与B君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书,嗣因B君未能依约定之时程付款,依约对B君寄发存证信函并解除契约,A公司依约定没入契约总价款之15%以为违约金,并退还B君已支付之土地价款扣除前开土地违约金之余额,A公司将前开土地违约金收入列报其他收入,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价款时,已依规定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嗣因解约而?入契约总价款15%之金额,属违约金性质,非A公司销售土地之代价,系属与销售行为有关之销售额,A公司未依规定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核认A公司短漏开统一发票,并短漏报销售额,核定应补徵营业税,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入之预收土地价款,应依规定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其他收入,如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致短、漏报缴税款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