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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法5%自由运用资金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受益证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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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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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资金专法)第4条第3项及第6条第1项、第5项规定,依该条例汇回之境外资金於5%限额内,得提取自由运用,惟自汇回之日起算5年内不得用於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REITs、REATs)。

  该局说明,为落实资金专法避免汇回境外资金冲击不动产市场之立法意旨,财政部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自由运用资金购置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查核作业计画」,各地区国税局自109年12月1日起启动查核申请适用资金专法者提取之自由运用资金是否流向不动产市场,如经追查到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国税局将按20%税率补徵差额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台商甲君109年8月14日申请适用资金专法,依稽徵机关核准汇回期限将美金100万元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适用税率8%),受理银行依汇回当日汇率计算扣取税款新台币232万元(美金100万元×税率8%×汇率29),税后外汇存款专户余额为美金92万元。甲君於同年10月5日提取专户内5%资金(美金4.6万元)并结售为新台币132.48万元,如甲君未依规定运用而全数用於购买不动产,稽徵机关将对甲君补徵税款新台币17.2万元〔新台币132.48万元÷(1-原适用税率8%)×税率20%-该部分资金已缴纳税款11.6万元〔新台币232万元×(4.6万美元/92万美元)〕。

  该局提醒,台商提取适用资金专法之5%自由运用资金,应留意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限制,以免稽徵机关事后追踪查核发现有购置不动产情形,该部分资金将无法适用资金专法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