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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委员会提供场地置放贩卖机收取租金收入属销售劳务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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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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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便利员工而提供场地给营业人设置贩卖机,如有收取代价或租金,依法要课徵营业税,且要记得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其列为销售劳务收入计算课税所得额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职工福利金条例规定成立之职工福利委员会,如有提供场地给营业人置放贩卖机,其所收取之代价或租金为销售劳务收入,依法应课徵营业税。另外,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时,得将该不足支应部分扣除外,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107年度机关团体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情形,发现帐载收取出租场地给营业人置放自动贩卖机之金额计250,000元,该租金收入250,000元为销售劳务收入,却未依规定报缴营业税,乃核定予以补徵营业税及裁罚。本案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金额计300,000元,故经扣除前揭不足支应数300,000元后,尚无课税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