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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場地置放販賣機收取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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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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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給營業人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或租金,依法要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為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提供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販賣機,其所收取之代價或租金為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07年度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發現帳載收取出租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自動販賣機之金額計250,000元,該租金收入250,000元為銷售勞務收入,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乃核定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裁罰。本案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金額計300,000元,故經扣除前揭不足支應數300,000元後,尚無課稅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