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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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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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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於近日核释,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期间(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采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暂缴税额,另考量因景气衰退、净利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条第3项订定得按当年度前6个月收入,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暂缴税额(即试算暂缴制度)。由於试算暂缴须符合一定条件始可适用,又国内企业有因疫情影响营运及产生资金压力之情形,为减轻受影响营利事业缴纳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税款之资金调度压力,乃核释符合一定条件之营利事业,得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免办理暂缴条件系参照财政部109年3月25日订定「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亦与财政部109年5月13日订定「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条件相同,故营利事业於办理109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如已依上开税务协助措施,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所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或申请并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无须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