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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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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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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於近日核释,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期间(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采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暂缴税额,另考量因景气衰退、净利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条第3项订定得按当年度前6个月收入,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暂缴税额(即试算暂缴制度)。由於试算暂缴须符合一定条件始可适用,又国内企业有因疫情影响营运及产生资金压力之情形,为减轻受影响营利事业缴纳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税款之资金调度压力,乃核释符合一定条件之营利事业,得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免办理暂缴条件系参照财政部109年3月25日订定「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亦与财政部109年5月13日订定「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条件相同,故营利事业於办理109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如已依上开税务协助措施,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所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或申请并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无须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