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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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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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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2项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得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规定,但核准后三年内不得变更。另依财政部令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倘未依前揭规定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而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买卖双方并据以申报营业税。如买受人取具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合法进项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则买受人已持该进项凭证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得免予补徵营业税;惟销货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应开立免税统一发票,却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则应将该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进口西洋芹、苹果等蔬果批发零售,未依前揭规定向国税局申请放弃适用免税,於未经加工销售时,因认为进口时已向海关缴纳营业税,却将应开立之免税统一发票误开立为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予买受人,虽无短、漏报销售额,惟甲公司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仍应将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并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且系开立应税统一发票者,应先自行检视是否已依法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如未经核准放弃免税,不慎将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且买受人已持该凭证申报扣抵,致无法收回作废重新开立免税发票者,应留意须将该免税销售额列入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