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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該局提醒,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申請。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028.html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2025-05-26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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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年5月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故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