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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每月基本工资调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资所得适用扣缴率之基准调整为新台币35,7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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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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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行政院劳动部於108年8月19日发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新台币(下同)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简称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计算适用扣缴率的金额基准亦随之调整。

  该局说明,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除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所领政府发给的薪资,按全月给付总额超过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按给付额扣取18%

  该局指出,自109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每月基本工资1.5倍(即35,700元)以下者,按给付总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1.5倍者(即超过35,700元),按给付总额扣取18%。例如甲公司109年1月6日分别给付非居住者A君薪资所得30,000元、B君薪资所得40,000元,则给付A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1,800元(30,000元×6%),给付B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7,200元(40,000元×18%)。

  该局呼吁,扣缴义务人109年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应依前揭规定扣缴税款,并自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库缴清并向辖区稽徵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事宜,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