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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资本主取自其经营事业的盈余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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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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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资本主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之盈余,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之营利所得,应并入独资资本主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独资经营的营利事业,可分为每3个月经稽徵机关查定课徵营业税的小规模营利事业(免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独资资本主营利所得之计算及申报说明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系按查定课徵营业税的营业额,由稽徵机关依规定净利率核定所得额,并纳入提供查询所得及扣除额资料范围,独资资本主得依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二、小规模营利事业以外的独资资本主,其独资经营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非经由稽徵机关核算,故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应自行依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课税所得额,列报为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盈余之营利所得,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及乙君分别为独资商号资本主,108年5月间均以临柜方式查询其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额等资料,透过网际网路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甲君之独资商号为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系由稽徵机关核定,甲君查调之所得已包含取自其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甲君自得据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乙君之独资商号并非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即不在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经该局辅导乙君自行依该独资商号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列报之课税所得额,增列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完成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程序。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查调之所得资料,仅为申报综合所得税之参考,如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除依规定免罚者外,仍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