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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关系人利息支出,应注意是否超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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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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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局说明,为避免企业以大量债权融资替代股权出资,弱化资本、影响税制公平,依据所得税法第43条之2及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5条规定,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对关系人之负债占业主权益比率超过3:1者,超过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但为简化税务行政及减轻营利事业的遵从成本,符合下列3种情形之一者,其对关系人负债金额可免纳入计算:(1)当年度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3,000万元以下;(2)当年度申报利息支出及查核办法第5条所称之关系人利息支出,均在400万元以下;(3)当年度申报未减除利息支出前之课税所得为负数,且其亏损无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之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帐载关系人之利息支出600万元,当年度每月平均关系人负债合计数为40亿元、每月平均业主权益合计数为1亿元,其关系人负债对业主权益之比率即为40:1,超过规定标准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额555万元【当年度关系人利息支出600万元×(1-3/40)=555万元】,於办理106年度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减利息支出,并依规定填载申报书第B1页及揭露相关资讯。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列报之关系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