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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外資金匯回如何適用專法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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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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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臺灣地區人民之境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或綜合所得稅。實務上,臺商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時,常因資金累積在外多年無法辨識或舉證所得金額及是否逾核課期間,致衍生如何依現行稅制完納稅捐疑義,為鼓勵個人回臺投資,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並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本條例提供簡易、優惠完納稅捐措施,說明如下:

一、申請適用流程:

自本條例施行日起算2年內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可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洽申請人指定之受理銀行審核核准後,個人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以1個月為限。

二、適用稅率及資金用途:

1.個人匯回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規定稅率及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算為新臺幣稅款並代為扣取、繳納及申報扣繳稅款。本條例施行第1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10%。納稅義務人無須再向國稅局申報,以資簡便。

2.稅後的資金餘額應依規定提取,如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提取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取具該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50%。另外,稅後的資金餘額有5%可以提領出來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稅後餘額中25%可以在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3.實質投資期間,每年1月底前要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至於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從事金融投資部分,在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國稅局備查並副知金管會。

三、申請退稅流程:

  個人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部分,應於投資完成或投資期滿之日起算6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附該完成證明、退稅申請書及資金匯回時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50%。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申請適用本條例相關疑問,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項下,也設有「境外資金匯回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及申請書表下載服務,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