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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予他人款項未收取利息,則相當借款支付利息不得列報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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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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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相關借款支付之利息不得認列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借款利息支出計50萬元,甲公司同時將該筆資金無息貸放予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自行調減該筆利息支出5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應注意該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為利息支出,若認定有疑慮時,請向轄區稽徵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