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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团体自107年度起获配股利或盈余应计入所得额依规定徵免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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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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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或团体)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於计算「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数额(下称不足支应数)时,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

  该局说明,机关或团体所得税之徵、免,应视其结算申报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如机关或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依同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应数,仅就余额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税法,删除第42条第2项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修法前,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规定免税要件之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或盈余,虽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惟於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得将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修法后,自107年度起,不得再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106年度甲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其中45万元为股利收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万元〔75万元-(110万元-45万元)〕,甲团体106年度课税所得4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10万元)。自107年度起,计算不足支应数时,不得将获配之股利收入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承前例,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足以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甲团体课税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0元)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107年度结算申报案件,有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而未依修法后规定申报者,请尽速办理更正,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