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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经查获短漏报所得额,即使核定后无应纳税额,仍须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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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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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查获短漏报所得额,即使核定后无应纳税额,为维护自动申报制度,督促营利事业善尽诚实申报之义务,仍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分别依同法条第1项(已依规定办理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及第2项(未依规定自行办理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规定之倍数,处以2倍以下及3倍以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4,000万余元,嗣经查获短漏报其他收入700万余元,核定短漏报所得额700万余元,虽重行核定全部课税所得额为亏损3,000万余元,无应纳税额,惟依前揭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700万余元,按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率17%计算之金额119万元,处2倍以下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所以甲公司被裁处罚锾9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应诚实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勿心存侥幸,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额,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