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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补充保费者,视同租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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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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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承租房屋,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於给付房东租金时,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扣取税款,并按同法第92条规定将所扣之税款向代收税款机构缴纳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租赁时如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赁财产之修理维持或扩建费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债务,则出租人因履行此项约定条件而支付之代价,实际即为租赁财产权利之代价,与支付现金租金之性质相同。是租赁契约如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该代出租人负担之扣缴税款及补充保费即视同租金,并入给付租金计算给付总额,办理扣缴税款及凭单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向B君(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赁契约约定10%扣缴税款及1.91%全民健保补充保费由A公司负担,B君每月实收租金100,000元,则A公司扣缴义务人每月应依给付总额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办理扣缴,扣缴税额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缴义务人应於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所扣税款向代收税款机构缴清,并於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内扣缴纳税义务人之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汇报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机关查核。如出租人为非居住者,其约定由扣缴义务人代出租人负担之扣缴税款者,亦应并入给付租金计算给付总额,并依规定之扣缴率20%计算扣缴税款,於给付之日起10日内扣缴税款及办理扣缴凭单申报,给付对象为境内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缴及申报期限有所不同,仍请一并注意。

  该局呼吁,扣缴单位承租房屋时,如有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国境内居住者)负担相关款项者,并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及填报扣(免)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