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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社群網站從事營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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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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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裝置日益普及,愈來愈多人透過社群網站如臉書、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從事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行為,此類交易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在臉書社群網站建立粉絲團,銷售日韓服飾,經該局查獲未辦理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稅籍登記,請減輕罰鍰處分云云,經該局以其雖已補辦稅籍登記,惟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予以復查駁回在案。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銷售貨物營業稅之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前揭課稅標準,應儘速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事證或經通知其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則可適用較輕之處罰。

    該局呼籲,財政部針對網路交易課稅規定,已於稅務入口網設置「網路交易課稅專區」提供給民眾參考,民眾若有疑問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以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