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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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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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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生存配偶係財產較少之一方,其主張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具有降低遺產稅效果。此類案件稽徵機關會專案列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意旨,係為貫徹夫妻平等原則,使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屬債權請求權,故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自須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定內容之權利,取得特定物之實際管領,始能達到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目的,非謂該請求權一經行使,即得主張管領某特定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間死亡,繼承人以生存配偶乙君為代表申報遺產稅,並主張扣除上開請求權之金額,惟繼承人未於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之日(106年6月6日)起1年內(即107年6月5日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乙君,依前揭規定,須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注意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之相關規定,並保存證明文件,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相當於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否則期限屆至仍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即應補徵應納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