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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之规定(108-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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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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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新购置高价位乘人小客车,计算折旧时,应预估其残值,并以减除残值后之余额为计算基础,依固定资产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计算折旧。而新购置乘人小客车,如实际成本超过税法规定之限额者,其於税务申报时应特别注意可得认列之折旧费用,应以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再按依税法规定之成本限额占实际成本之比例计算之。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自9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之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限计提折旧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费用不予认定。举例说明,营利事业以1,200万元新购置乘人小客车1辆,估计残值为200万元,耐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法摊提折旧,其财务、税务会计采用一致性的折旧方法及耐用年限,则财务会计每年之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万-200万)/5],而税务会计每年可申报之折旧额为41.67万元(依实际成本提列之折旧额200万*成本限额250万元/实际成本1,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时,应注意折旧之计算方式及实际成本可认列之上限金额,以免因超提折旧费用而须补税并按日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