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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之提列折旧规定(108-03-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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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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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成本减除残值后之余额,除经政府奖励特予缩短年限者外,应按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折旧性固定资产於耐用年数届满后仍继续使用者,就其残值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法计提折旧。

  该局举例,甲公司申请更正105年度及106年度固定资产之折旧费用。经查该固定资产系於88年度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届满后,复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就残值分2年续提折旧。公司虽主张该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惟依规定应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间断,甲公司於93年间耐用年数届满后未重新估计继续提列折旧,而任选认列折旧费用之年度,与规定不合,仍应依规定计算得以提列之折旧费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如其未提列者,应於应提列之年度予以调整补列,不得自行选择年度认列该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