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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被限制出境,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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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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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就已确定之应纳税捐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完毕者,所欠缴税款已确定之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在1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300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税捐稽徵机关经依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审酌认有必要时,应报请财政部核转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该局说明,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之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捐,所以被限制出境之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足使税捐获得确保时,税捐稽徵机关方得报请解除其出境限制,若仅缴纳部分税捐或向行政执行分署办理分期缴纳,仍无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欠税人注意,欠税达到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数额者,宜尽速缴清税款或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提供相当财产担保,以避免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遭受限制出境处分,致影响权益。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