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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不得享受前10年亏损扣除之优惠(108-02-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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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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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所称「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系指应依规定设置帐簿,并依法取得凭证。

本局进一步指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特别提醒注意,适用短漏报情节轻微,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1,200万元,经查核发现,甲公司105年度故意以不正当方法虚列营业成本600万元致短漏所得税税额102万元,虽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20,000万元之比例未超过5%,但因公司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无短漏报情节轻微规定之适用,不能享受前10年亏损於本年度扣除,经剔除补税300余万元。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应诚实申报,如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不能适用以往年度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之优惠规定,请营利事业多加注意。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徐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