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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无农地扣除额之适用(108-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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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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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遗有供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其遗产税无农业用地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得自遗产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免徵遗产税。又同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前项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系指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者。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365天者。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於106年8月15日死亡,继承人申报遗产税列报农业用地扣除额3,000万余元,依其检附之户籍誊本,注记被继承人99年12月2日出境,101年12月26日迳为迁出登记;再查入出国(境)资讯,被继承人确实於99年12月2日出境,且未有再入境纪录,因被继承人属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非经常居住我国境内之国民,爰单笔农地扣除额不得认列。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若经常居住国外,属经常居住境外之国民,虽遗产中农地已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亦不能自遗产扣除,请继承人多加注意,正确申报。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