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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之扣除额应如何计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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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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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被继承人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防杜继承人间藉抛弃继承由次亲等之卑亲属继承,以规避遗产税,故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卑亲属之遗产税扣除额不因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而增加。然而,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若属代位继承,则可适用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之规定,不受但书之限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7年过世,遗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两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孙子女均年满20岁。在无抛弃继承及代位继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共100万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抛弃继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孙子女)继承,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仍以2人共100万元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过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继承,两名孙子女与丙君得享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则为3人共150万元。

  该局呼吁,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经由藉抛弃继承改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仍无法增加遗产税之扣除额,也要注意同一亲等部分继承人未抛弃继承衍生后续问题。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税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民众如有任何疑问,请电洽该局(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协助解决问题。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吕股长;电话2506-3050分机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