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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108-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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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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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3年度起,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繼承人間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以規避遺產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卑親屬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因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而增加。然而,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若屬代位繼承,則可適用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之規定,不受但書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過世,遺有2位子女乙君及丙君,而乙君及丙君各自育有兩名子女,且甲君之子女及孫子女均年滿20歲。在無拋棄繼承及代位繼承之情形下,得享乙君、丙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100萬元;若乙君及丙君均拋棄繼承由其子女(即甲君之孫子女)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2人共100萬元為限。又若乙君於106年過世,其子女得以代位繼承,兩名孫子女與丙君得享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則為3人共150萬元。

  該局呼籲,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經由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無法增加遺產稅之扣除額,也要注意同一親等部分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衍生後續問題。因此納稅人應注意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分局、稽徵所,俾協助解決問題。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呂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5210)